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5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凡涉及土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通信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及定级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开办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标准。
第七条 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其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见附表一),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临时等级证书一律由部颁发;正式定级时甲级监理单位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初审合格后,由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监理单位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发证。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业务。
第八条 新开办的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