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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关于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的依据
  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的审定,按国家机械委颁发的《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审定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经济效益的几项规定(试行)》及本办法执行。生产其它部门归口的产品,执行归口部门制定的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必须全面达到标准;企业管理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不得审定为国家级企业。
  二、审定的程序
  (一)企业申报
  1.凡经自检达到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和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企业,均可向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填写《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申报表(试行)》,提供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三方面的指标数据、考核证明材料和对企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查的评价意见,以及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说明材料等资料,按隶属关系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2.产品质量的考核证明材料,应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行业质量检测机构,即国家机械委所属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中心和规定的研究院(所),以及前述单位委托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对企业考核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的报告文件。军工或军贸产品质量考核证明材料,需提供驻厂军代表室或国家机械委驻厂兵器外贸产品验收代表室的验收报告文件。
  对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合作生产的产品,其整机国产化达不到70%(按产品价值量计算)以上的,不能作为申报国家级企业的考核产品。
  3.物质消耗的考核证明材料,应由行业的物资、节能机构,对申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实际达到的水平提供考核证明文件。
  在考核年度内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的,能源消耗指标可免予重复考核。
  4.经济效益的考核证明材料,应由行业的财务、审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实际达到的水平提供考核证明文件。各项数据要以该企业考核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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