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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失效]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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