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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推选首批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关于推选首批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 国经贸技[1996]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于今年8月正式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根据该工程的方案,国家将首批遴选2个城市和20户企业进行试点,推动和扶持其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运行机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大公司或大集团。为做好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的推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着“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将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遴选,试点企业在国家确定的1000户企业中的重点国有企业和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中遴选。
  二、基本条件
  1.试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三改一加强”工作取得较快进展。具有较好的工业发展势头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全市工业经济中优强企业占较大比例,已初步形成系统配套的有利于企业建立自主创新技术进步机制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环境。
  2.试点企业:在行业中处于排头兵地位,具备规模经济实力和较强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企业经营机制好,市场反应能力强;有显著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工程技术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初步形成了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开发体系,有较强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能够进行5年以上的超前研究开发;有较强的资金投入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工业销售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具有市场开拓、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人才培训、质量保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和配套能力;有切实可行的技术创新规划和有效的措施、制度保证。
  三、工作程序
  1.试点城市:由城市提出,报省、自治区政府同意,由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向国家经贸委推荐。
  2.试点企业:由企业提出,经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政府和行业部门同意,再经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行业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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