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试行)
(1998年6月23日)
一、背景
新生儿破伤风是严重威胁儿童健康的疾病,建国前,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估计高达200‰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则是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新生儿破伤风的防治工作,从五十年代起,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消毒接生和住院分娩,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大幅度下降。为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对儿童健康的危害,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1990年9月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正式向世界承诺在我国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1992年3月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作为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为促进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开展,卫生部于1995年下发了《全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行动计划》,提出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消毒接生;在高危地区开展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等策略。
(一)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现状
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一些边远贫困、交通不便地区,住院分娩和消毒接生普及率低,新生儿破伤风仍然是部分地区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1995年卫生部根据掌握的资料公布了542个新生儿破伤风发病超过1‰的高危县名单。根据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1996年644个县报告新生儿破伤风3675例,随监测质量的改进,1997年全国840个县报告新生儿破伤风3962例。
(二)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现状
由于新生儿破伤风这一疾病本身的特点和发病报告存在的问题,我国始终缺乏完整的新生儿破伤风监测资料,不能适应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要求。由于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地区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情况,难以了解和评价各地区乃至全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现状和进展,影响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策略与措施的制订、调整、推广与落实。为适应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要求,加强对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管理,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条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的规定,1995年9月,卫生部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对新生儿破伤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及《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乙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监测系统建立时间较短,新生儿破伤风的漏报与误报情况比较严重,同时由于监测工作以被动监测为主,对于无新生儿破伤风报告的地区,难以判定是无病例还是漏报。其监测现状难以满足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