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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及地级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及地级市的批复
(国函[1995]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将贵港市定为地级市的请求》(桂政报(1994)130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港北区。
  二、贵港市设立港北区和港南区、港北区辖贵城、大圩、石卡、三里、覃塘、黄练、东龙7个镇和附城、武乐、庆丰、根竹、中里、奇石、大岭、五里、蒙公、山北、古樟、振南1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江滨大道。港南区辖东津、桥圩、湛江、木格、木梓5个镇和八塘、新塘、瓦塘、横岭、平悦、思怀6个乡及贵城镇南江村公所、本松岭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江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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