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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1995年8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
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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