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
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12月25日 法发[1995]23号)
为正确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依法惩治违反
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
《决定》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
《决定》第
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
《决定》第
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
《决定》第
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