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
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日期的复函
(国办函[1996]65号 1996年10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日期问题的请示》(银发[1996]29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适用该法规定的日期为1997年7月1日,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制定过渡方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