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
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7]19号 1997年3月10日)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
植物检疫条例
》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
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