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批复
(国函[1997]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请示》(桂政报(1994)13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玉林地区和县级玉林市,设立地级玉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玉州区玉林镇东门路。
二、玉林市新设立玉州区和兴业县。
玉州区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玉林、福绵、南江、城西、名山、仁东、樟木、成均、新桥、城北、茂林、沙田12个镇和石和、仁厚、大塘3个乡。区人民政府驻玉林镇民主路。
兴业县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石南、城隍、大平山、蒲塘、北市、葵阳、沙塘、山心8个镇和龙安、铁联、博爱、高峰、洛阳、小平山、卖酒7个乡。县人民政府驻石南镇。
三、玉林市辖原玉林地区的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和新设立的兴业县、玉州区,原玉林地区的北流市由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