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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联合制定,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药储备制度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责成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

各地区医药储备资金建议规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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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储备资金│   地区    │储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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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1500  │湖北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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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1500  │湖南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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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3000  │广东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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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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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00  │海南省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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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2000  │重庆市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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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000  │四川省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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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2000  │贵州省     │1500  │
├──────┼────┼────────┼────┤
│上海市   │2000  │云南省     │2000  │
├──────┼────┼────────┼────┤
│江苏省   │3000  │西藏自治区   │500   │
├──────┼────┼────────┼────┤
│浙江省   │3000  │陕西省     │2000  │
├──────┼────┼────────┼────┤
│安徽省   │3000  │甘肃省     │1000  │
├──────┼────┼────────┼────┤
│福建省   │3000  │青海省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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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3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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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3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00  │
├──────┼────┼────────┼────┤
│河南省   │3000  │        │    │
├──────┼────┴────────┴────┤
│合计    │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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