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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卫生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998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局(办)、教委(教育厅、高教厅)、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总工会、团委、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将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血液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为加强我国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开始进入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献血法》对于提高血液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临床合理、科学用血和血液事业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为做好《献血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献血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献血法》工作的领导,把《献血法》的学习、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来抓。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献血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将《献血法》列入宣传工作计划。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献血法》列入1998年普法学习的内容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献血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列入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并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活动,严惩“血头”、“血霸”。各有关部门应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做好《献血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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