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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要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护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给人以“身临其境”、庄严肃穆的感受,切忌“修旧如新”、富丽堂皇。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经不复存在的革命旧址和革命纪念建筑,原则上不再复建。确需复建的,要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要加强已确定为各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四有”(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建设。对重要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予以保护。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革命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特别是对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的,或由于年久失修已濒临毁坏的重要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要作为重点加以抢救保护。对财政比较困难的老少边穷地区的重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抢救维修,要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的管理,做好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革命文物使用单位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负有保护和维修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使其真正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使用。
  妥善解决革命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保护革命文物的积极性。加强对口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个方面以捐资赞助等形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革命文物保护体制。
  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鉴定和建档工作,努力改善馆藏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资料的保护条件。加强对社会上散存的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注意征集和保护能够反映我国近现代社会进步的各种实物和文献,包括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典型文物,以填补近现代历史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空白。对于反映特定历史环境下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就、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以妥善保护。

七、努力提高革命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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