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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重视革命文物的基础性建设



  运用革命文物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促进基地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要遴选一批成绩突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样板,发挥其示范作用。
  抓好全国革命文物的普查和规划。在摸清全国革命旧址和革命纪念建筑分布情况和保存现状的基础上,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调整区域布局。抓好重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的改建扩建项目,积极支持具有重大政治历史意义的革命史迹纪念馆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保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近现代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重大事件的地方,经过审批后可以建立纪念标志,昭示今人和后人,永久纪念。对于新建纪念设施,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于近现代名人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为纪念馆。
  进一步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的自身建设。改善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等基础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逐步更新陈列展览设备,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对政府兴办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建设,应给予经费保证。
  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优化美化环境,营造有利于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良好氛围,烘托神圣、庄严、肃穆的气氛。对与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环境气氛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

六、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



  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和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998年年底前对本地区革命文物的分布和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将结果分别报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国革命文物和革命纪念馆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所辖地区革命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革命文物事业的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确定抢救维修和亟待保护的重点项目,并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全面带动所辖地区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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