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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
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
(国函[1998]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请示》(宁政发[1997]96号)和《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宁政发[199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利通区朝阳东街。
  二、吴忠市新设利通区,以原县级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利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裕民东街。
  三、吴忠市辖原银南地区的中卫、中宁、盐池、同心4个县和新设立的利通区。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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