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
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
(国函[1998]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请示》(宁政发[1997]96号)和《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宁政发[199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利通区朝阳东街。
二、吴忠市新设利通区,以原县级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利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裕民东街。
三、吴忠市辖原银南地区的中卫、中宁、盐池、同心4个县和新设立的利通区。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