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
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8]456号 1998年9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于年初成立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福林同志任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刘崇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司长郭义明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刘崇明、蔡鄂生(银行监管二司司长)、王洪章(内审司司长)、马德伦(会计财务司司长)、王小奕(统计司司长)、郭义明等同志及各有关单位一名司局级领导组成。
  按照国办[1998]119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要相应设立由人民银行牵头,财政、审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整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推动辖区内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清理整顿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整顿工作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及邮政储蓄机构也要相应成立由一名领导负责、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本系统整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或系统内的自查或复查;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同级整顿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城市商业银行整顿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
  各单位整顿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要在9月底以前组建完毕并开始工作,在1998年9月30日前要将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国务院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尽快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抓紧布置落实,并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文件。通过学习,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三、为及时掌握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问题,各单位要建立整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按月向整顿工作小组书面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必须随时报告。在具体检查工作当中,要注意研究和分析问题,对一些重点、疑难问题要及时反映。
  四、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单位要对本系统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面不低于30%。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年底前将负责组织(请审计部门参加)对各单位的整顿自查工作和复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行认真准备,组织落实。
  五、各单位要将本系统的自查报告及附表于1998年11月底之前上报国务院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小组办公室;复查报告及附表于1998年12月底以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的抽查报告要于1999年1月底前上报;各单位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于1999年3月底前上报;自查、复查情况的综合清查报告及附表应在1999年5月20日前上报。
  各省级人民银行要按上述时间和内容要求上报本辖区内的自查、复查、处理情况及清查报告(城市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