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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信托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期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信托
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期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8]60号 1998年10月21日)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托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信托投资机构的信托贷款的对象和期限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信托投资机构发放贷款的时间在《暂行办法》之后,期限虽为一年以上,但只要符合《暂行办法》中有关自营贷款流动性比例的规定,应不视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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