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