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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外经贸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外经贸部监察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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