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