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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外经贸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外经贸部监察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委驻外经贸部纪检组、监察部
驻外经贸部监察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本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纪委、监察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经贸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8)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

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档案局:
  现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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