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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期货交易厅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期货交易厅的批复
(证监期字[1998]31号 1998年12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启动长春厅的函》(吉政文[1998]7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长春期货交易厅的函》(吉政文[1998]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立公司制长春期货交易厅,由该厅承继原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二、长春期货交易厅可与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提供异地交易席位和下单服务,但不得上市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交易撮合,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吉林省政府指导下成立长春期货交易厅筹备组,具体负责制定筹备方案,方案应包括:交易厅的章程、交易规则、注册资本、股东单位、联网运作方式、收入分配、逐年消化所欠会员债务计划等主要内容,筹备方案需经吉林省证管办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报我会审批。
  四、鉴于此项工作影响面大,务必谨慎、稳妥、规范运作,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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