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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481号 199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司法部、神华集团公司:
  为缓解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维护煤炭和电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现就1999年发电用煤指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向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及价格执行情况,决定1999年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仍按国家规定的1998年电煤价格政策(计价格[1998]1704号)执行,即以1997年10月份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发电用煤价格超过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不变;低于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每吨最高可上调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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