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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东方电工”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四川鼎天(集团)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东方电工”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8]211号 1998年11月30日)


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工”)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东方电工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东方电工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东方电工61.32%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东方电工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东方电工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东方电工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东方电工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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