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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的批复
(环函[1998]66号 1998年12月1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的请示(深环[1998]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作为全国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单位。请在试点工作中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在试点工作中,要注重实效,注重探索和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和形式、程序及规范,及时总结经验。
  三、我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指导深圳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请你局精心设计试点方案,并将方案和实施工作中的主要进展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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