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新洲县和
黄陂县设立武汉市新洲区和黄陂区的批复
(国函[1998]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新洲县设立武汉市阳逻区的请示》(鄂政文[1996]11号)、《关于新洲撤县设区后区名问题的补充请示》(鄂政文[1996]28号)和《关于撤销黄陂县设立武汉市黄陂区的请示》(鄂政文[1996]25号)收悉。同意撤销新洲县,设立武汉市新洲区,以原新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洲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同意撤销黄陂县,设立武汉市黄陂区,以原黄陂县的行政区域为黄陂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川镇。两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