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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新洲县和黄陂县设立武汉市新洲区和黄陂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新洲县和
黄陂县设立武汉市新洲区和黄陂区的批复
(国函[1998]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新洲县设立武汉市阳逻区的请示》(鄂政文[1996]11号)、《关于新洲撤县设区后区名问题的补充请示》(鄂政文[1996]28号)和《关于撤销黄陂县设立武汉市黄陂区的请示》(鄂政文[1996]25号)收悉。同意撤销新洲县,设立武汉市新洲区,以原新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洲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同意撤销黄陂县,设立武汉市黄陂区,以原黄陂县的行政区域为黄陂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川镇。两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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