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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印制凭证式国债凭证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印制凭证式国债凭证格式的通知
(银发[1998]566号 1998年11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凭证式国债是以开具收款凭证的形式发行的国债,因收益稳定和变现灵活等特性日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发行量逐年增加。为便于管理,防范风险,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参与凭证式国债发行的商业银行使用的国债凭证实行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本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的中钞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有关证券厂印制,并于指定时间按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分省计划调运到各省(区、市)会城市。
  二、本凭证分为手工和电脑操作两种。手工一式三联,电脑操作一联。券面规格为175mm×100mm(具体格式见附件)。其中:机制和电脑操作第二联采用85g/平方米国债专用水印纸,水印图案为“国债”两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GZ”与花图案组合的满版水印纸图案,“GZ”作为凭证式国债券面的无色荧光标识,在紫光灯下显绿光。冠字号码采用渗透性防伪油墨印刷。两种凭证包装规模均为25份/本,200本/箱。
  三、本凭证第二联的背面印有客户须知,载明该凭证的性质,提前兑取的规定及承销银行对该凭证负有的法人责任。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可继续使用库存的旧凭证,但不得再自行增印,旧凭证使用期限为1999年底;其他商业银行从1999年起一律使用新凭证。
  五、为确保1999年国债的顺利发行,各商业银行务必于12月5日前将本系统所需手工和电脑操作的凭证用量统计汇总后,将印制计划原件寄至中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北京庄胜广场第一座3A28—31,邮编:100052。
  联系人;倪晓华、王志刚。联系电话:(010)63101166转27、28;传真电话:(010)63101560。同时传真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联系人:曹玉荣,联系电话:(010)66194416;传真电话:(010)6601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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