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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临床医学
(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教[1998]28号 1998年12月29日)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学科进行试点是我国中医药教育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将有力地推动临床医学教育的改革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加速培养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促进中医学术的发展,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水平,增进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1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医、中西医结合学科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方式的战略性调整,这是一项政策性、学术性很强的工作,试点单位的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试点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该项工作的管理逐步规范化。要抓住机遇,认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这一新的学位制度逐步完善。
  二、试点单位应成立校(院)长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的管理,包括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外语统一考试、论文答辩、接受学位申请及临床考核的管理等;附属医院负责临床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学校应成立二级学科的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负责各专业临床能力考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专业资格和专业学位授予审定。
  三、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试点学科的范围为: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五官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学科。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取得由省级卫生、中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以及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的住院医师,可以获得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资格;在职临床医师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由省级卫生、中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并通过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可以获得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资格。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以往接受非规范化培训人员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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