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参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
机关移交、撤销企业清理、清算等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8]575号 1998年11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转发):
当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各地有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的经营性企业的移交、撤销等工作已进行实质性阶段。因此,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尽快参与此项工作,在有关企业的移交撤销过程中,根据《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在移交撤销中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政法机关撤销企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配套实施办法”),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止出现企业借机逃废金融机构债权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中央的文件,积极配合做好金融部门的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参与此项工作,主动与当地交接办公室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债权金融机构做好撤销、移交企业的金融债权保全工作。
三、各债权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撤销企业的债权确认和清算工作。
(一)被撤销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各债权金融机构要在前段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对撤销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本机构在该企业中的债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完相关手续。
(二)各债权金融机构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参与撤销企业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在清算工作中,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和两个“实施方案”、两个“配套实施办法”的规定,维护金融债权,力争提高受偿率,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