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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请示》(鄂政文[1997]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咸安区。
  二、咸宁市设立咸安区,以原县级咸宁市的行政区域为咸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淦河大道。
  三、咸宁市辖原咸宁地区的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和新设立的咸安区。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省直辖。
  咸宁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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