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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丝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丝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8]966号 1998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现将审定的泰丝德等11种进口药品的含税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审定的泰丝德等11种进口药品,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表列的价格销售,但进货单位必须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销售。在实际进价低于表列价格时,必须相应同幅度降低其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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