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
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9年1月1日 财基字[1999]506号)
按照《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的要求,为了既保证国债资金项目用款的需要,又有效实施“按配套资金同比例拨款”办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财政部根据项目工程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拨付转贷资金,首批转贷资金按转贷资金的三分之一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
二、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拨付中央补助的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下同)已落实但尚未到位情况下,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财政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其余中央补助资金,请你们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