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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财(1998)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3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200      北京
2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50      北京
3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60      北京
4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50      北京
5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30      北京
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     45      北京
       
7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15      北京
8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司      20      北京
9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5       北京
10    中国华大设计中心            42      北京
11    祥宇建筑设计咨询公司          5       北京
12    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8       北京
13    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         45      广东深圳
14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50      广东深圳
15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200      江苏无锡
16    华东电子工程公司            5       江苏无锡
17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25      湖北武汉
18    国营华越微电子公司           120      浙江绍兴
19    国营华东电子管厂(741厂)         20      江苏南京
20    国营金宁无线电器材厂(898厂)       10      江苏南京
21    国营新联机械厂(924厂)          10      江苏南京
22    江南电子工程公司            5       浙江杭州
23    南方计算机辅助设计公司         5       上海
24    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          5       上海
25    武汉中电通信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计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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