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财厅[1998]第11号 1998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部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划归财务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具体任务是:组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调研、规章制度的制定、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审计人员的培训;对教育系统财经活动中重大的、带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组织审计调查;进行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现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内部审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施内部经济监督的活动,对于加强财经管理、规范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开展15年来,充分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机构改革中巩固并发展已取得的成果,把这项工作继续推向前进,不能因为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审计体制的调整而削弱内部审计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在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尤为重要。为此,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有足够充分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法》、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等审计法规,积极关心并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继续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
原国家教委1996年4月5日发布施行的第24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依据《
审计法》、《
教育法》,在总结十多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和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各部门、各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保持稳定并不断加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