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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异地商检证明海关验放依据的批复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
异地商检证明海关验放依据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湛江海关:
  你关《关于应如何执行商检部门有关文件的请示》(湛关办(1998)89号)收悉。关于海关是否执行湛江商检局转给海关有关国家商检局文件规定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规范海关业务,应属中央立法范畴,地方政策无权作出规定,因此《广东省商检系统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细则》对海关无约束力。
  二、国检(1998)146号文只规定了商检系统内部的作业程序,并未涉及海关业务,可不执行。
  三、1995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务联(1995)2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异地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通知》目前依然有效,各地海关在验放《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时,仍需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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