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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汇发[1998]100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汇发[1998]100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汇发[1998]第101号 1998年1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珠海、汕头分局:
  现就《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印章规格及印章管理权限的通知》[汇发(1998)100号]文中的有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文中第二条调整为“授权机构改革前原省级分局刻制及颁发的印章范围”。
  二、第二条的第(四)点调整为“颁发辖内分、支机构印章的同时需报总局综合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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