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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财综字[2002]584号)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反映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用于耕地开发方面的支出。
  三、缴库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二)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缴款时,县、市财政部门应分别中央和省级收入,各填制一份缴款书,同时办理缴库手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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