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兴发企业
托管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10月26日)
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托管)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1997年6月,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将5,000万元募集资金委托中兴托管进行证券投资。中兴托管作为红光公司的财务顾问,明知红光公司交付的5,000万元属于募集资金,非但不加劝阻,反而利用l1个个人股票帐户,用上述资金为红光公司买卖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第一、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和《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