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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第22号 1999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89号)发出以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真贯彻执行。为便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调整审批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新的税收规定通知到每户老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是继续实行免税还是改为退税,完全由企业自愿选择(只选择一次),“不征不退”企业须在今年11月底登记完毕,该政策执行到明年底为止。要求实行退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是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实行免、抵、退,亦由企业自行选择,并按有关退税的规定办理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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