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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全爱卫发[1999]第3号 1999年1月1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爱卫会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了规范全国爱卫会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性质及组成
  全国爱卫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全国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委员由国务院批准。委员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同志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个别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全国爱卫会的基本职能
  (一)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推动卫生城市(镇)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族卫生素质。
  (三)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全国爱卫会的工作方法
  (一)明确各委员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定期汇报,定期检查。
  (二)每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为推动城乡卫生面貌的改善办几件实事。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三)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各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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