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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对输美输加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对输美输加木质
包装进行除害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署法[1998]729号 1998年12月7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保证我国运往美国及加拿大货物的顺利出口,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字第808号)和《关于对输加拿大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字第903号)。现将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于加强对输美、加货物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以下简称木质包装)的管理关系到国家利益,各海关应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要求,将运往美国及加拿大货物的木质包装纳入监管范围,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应验核企业递交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熏蒸或消毒证书。对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和运往美国及加拿大以外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则不要求企业出具证书。
  二、由于时间紧迫,海关计算机系统对输美及加拿大货物的木质包装暂不进行控制,请各关采用人工控制的方法处理,即以现场审单环节关员审核报关单的包装种类及随附单据为主,现场查验环节发现输美及加拿大货物有木质包装的凭证验放。
  三、总署将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对进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待H883/EDI系统的审证程序修改后另行通知。
  四、由于该规定实施对进出口企业的报验和报关影响很大,为便于执行,请将通知所附通告稿于12月10日对外公告。

  附件1:

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年 月 日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8年12月17日起,对所有运往美国的附有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的货物,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均应提供由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熏蒸或消毒证书,无上述证书的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特此通告。

  附件2: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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