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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
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科发计定[1999]0030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任务书(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实现试点目标的重要支撑条件,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经费,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对《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经费的核定
  1.根据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财公字[1998]117号文),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48.02亿元(不含引进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3年分别9.89亿元,11.25亿元,15.3亿元。
  引进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300名,按每人3年200万元(科学事业费173万元,基本建设费27万元)的标准,根据实际引进人数另行专项核拨。引进单位对每一个人要匹配支持20万元。
  2.按照《管理办法》,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总额的75%为27.33亿元,将直接下达到试点基地和研究所,3年分别为7.42亿元、8.45亿元、11.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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