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切实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必要时应参加施工单位调度会,深入掌握施工动态。要参加主要设备以及水、电、热、通风、消防等各系统的调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施工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条 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的生产厂应具有有效资质证书,产品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必要时对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砖等主要材料进行必要的进场试验,严格把住进场产品质量关。
第四十一条 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施工洽商、投资计划、统计报表、设备说明书、特殊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及构件的验收单、项目报建的批件、施工图、各类合同等文件资料。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能过项目竣工验收全面考核,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质量要求,保证建成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并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及要求,做到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控制建设规模,如期完成工程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工程完成后,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要求和各专业验收要点认真自查自检;积极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真实全面地写出《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基本材料,对基建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办法,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院科发建字[1997]0227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院科发建字[1997]0227号文《中国科学院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各专业验收要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