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按规定准许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建建[1997]123号文《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一般应按工程项目等级,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征地、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院、分院和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地址,向地方有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按拆迁安置规定,做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树木、坟地等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拆迁、赔偿以及居民的安置工作。
根据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并完成场地平整。
第三十三条 按照设计提出的设备及特殊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要求,组织招标订货和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备齐工程项目各工种的施工图,并经技术人员审查后,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的技术交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做到图纸上的问题不再出现在施工中。
第三十五条 选择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部1992年发布的《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院科发建字[1998]0214号文《中国科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当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选定后,应根据
经济合同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就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等,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