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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建设项目工程进度。
  具体要求按院基本建设局建字[1997]029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基建资金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的费用。
  (二)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资金的,按合同规定拨付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25%的备料款。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充工程款。
  (三)建筑安装工程款,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
  (四)设备材料款,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五)有关其他费用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要求按财政部财基字[1997]989号文《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自筹资金数额必须落实,投向合理,按计划实施。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实行专户存储,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期编制和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接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建设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可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要在初步设计总概算内单独列项,经批准后,控制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团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数额是该项目建设规模的最高限额。在实施中超规模部分不得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亦不拨付基建资金。超建设规模的项目,必须向原批准部门申报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总概算。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也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开始,为项目施工作主要的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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