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第七条 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方案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一般小型科研或生活建设项目以研究所或依托单位为项目法人;研究所或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该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国家重点基建项目由院组织项目法人并任命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院将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管委会),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并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管委会)建立例会制度,讨论建设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项目法定代有人或受法定代表委托的被委托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全力以赴投入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必要的建设管理机构,该机构对项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按建设部1997年印发的《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组建方案报院基建主管部门备案。如需从项目总投资中提取管理机构费用的组建方案,应报院基建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计划和财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