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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财债字[1998]49号 1998年11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2亿元。从1998年11月20日开始发行,至12月10日结束。
  2.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5.85%,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承购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3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国债不上市交易,不得抵押贷款。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向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定向募集的方式运行,其他机构不得承购本期国债。
  2.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区1997年度两项基金滚存余额,并做出必要扣除后,按照可应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下达。
  3.本期国债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期国债的发行、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等具体事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层层落实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本期国债承购任务下达后,各级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缴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缴款单位在发行期内,到同级财政国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签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本期国债承购款项,从两项基金财政专户支出。目前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已经实行但财政专户不足以承购本期国债任务数额的地区,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专户缴足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款项。
  2.签发单位根据收到的承购款项,开出“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利息支取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承购款项上划至省级财政厅(局),各省财政厅(局)在12月12日之前,将收到本地区承购款项汇总并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帐号:0215001-9804用途:(注明本地区缴款代码,见附件一)行号: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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