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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150号 1998年12月14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配股申请材料的报告》(川证办[1998]128号)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5,545,792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974,411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8,571,381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9年2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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