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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甲硝唑凝胶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甲硝唑凝胶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40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苏卫药(1999)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无锡圣宝罗药物企业公司生产的四类新药甲硝唑凝胶商品名为丽芙。该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你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50号“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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