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发布《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定《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流域开发规划的环评试点;制定《特殊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的监测和预警,启动黄河、长江源头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的专项检查和考核,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自然保护区晋级评审,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表彰工作,抢救性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快生物安全管理步伐;验收第一批生态示范区,组织经验交流。启动省域生态环境考核和县(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强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会同农业部门制定禁烧秸杆和综合利用的规章,做好重点机场附近和高速公路沿线的禁止焚烧秸杆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综合决策、监管和共管、环境投入和公众参与四项制度
积极参与宏观决策,协同发展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中,把环境保护贯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启动环境保护“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区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工作。
建立和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政协视察、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体制;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理顺部门职责的指示,切实加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加强协调,协同作战,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推动建立财政、信贷、企业资金、外资、社会资金多渠道环保投资机制;协同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加快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完善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界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九、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投入、科技和宣教工作
积极主动配合国家立法机关,抓紧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水、大气、固体、噪声四部污染防治法律细则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立法工作。